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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云与被告吴光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张清云,女,1970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马口村*组。被告吴光顺,男,1967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马口村*组。原告张清云与被告吴光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漆辉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云富、覃正端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覃大斌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光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清云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两人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婚后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于2010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未给孩子任何费用,也无法联系。夫妻两人已分居6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小孩吴环玉、吴冰燕随原告生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张清云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尹家溪镇马口村证明、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告张清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被告吴光顺四年没有回家的事实;2、原、被告婚生女吴环玉、吴冰燕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离婚,女儿吴环玉、吴冰燕愿随原告生活的事实。另外,本院依职权对尹家溪镇马口村村主任张世军及被告吴光顺的姐姐吴冬霞了解情况制作的调解笔录各1份,拟证明被告吴光顺长期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爱赌博的等事实。被告吴光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张清云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清云与被告吴光顺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吴环玉,2002年8月31日出生、次女吴冰燕,2004年2月28日出生),现两女一直随原告张清云居住生活。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被告有赌博恶习而闹矛盾。2009年9月,被告吴光顺外出打工,此后与家人无联系,亦未再回家对两女儿尽抚养义务,原、被告自2009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张清云以与被告吴光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吴光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从庭审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前认识时间不长,婚后因被告吴光顺有赌博恶习,夫妻经常为此发生矛盾。生育两女后,被告吴光顺外出打工,长期不与家人联系,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已长达五年之久,该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张清云要求与被告吴光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长女吴环玉、次女吴冰燕,一直随原告张清云居住生活,且被告吴光顺长期无法联系,对两女儿不尽抚养义务,故对原告张清云要求抚养婚生女长女吴环玉、次女吴冰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清云与被告吴光顺离婚;二、婚生女长女吴环玉、次女吴冰燕随原告张清云居住生活,被告吴光顺有探视婚生女吴环玉、吴冰燕的权利。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吴光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漆辉伏人民陪审员  袁云富人民陪审员  覃正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