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续学来与嘉祥县新方石材厂、逯新春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学来,嘉祥县新方石材厂,逯新春,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143号原告:续学来。被告:嘉祥县新方石材厂。法定代表人:逯新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逯新春。被告: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续学来诉被告嘉祥县新方石材厂、逯新春、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续学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学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保金负担1402元。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赵从旭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