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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美华与被执行人龙刚、龙长胜、龙长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华,龙刚,龙长胜,龙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华。被执行人龙刚。被执行人龙长胜。被执行人龙长清。申请执行人孙美华与被执行人龙刚、龙长胜、龙长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113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美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被执行人龙长胜每月用工资款分期付清赔偿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37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