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甘泉与陈月英、章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甘泉,陈月英,章升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林甘泉。被告:陈月英。被告:章升鸿。原告林甘泉为与被告陈月英、章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月英、章升鸿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6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3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练卿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甘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月英、章升鸿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月英、章升鸿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起,被告陈月英陆续向原告林甘泉借款共计1100000元,并以借条形式确定,同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月英、章升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甘泉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31日起,本金6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0元,减半收取7510元,由被告陈月英、章升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