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爱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045-1号原告:高爱友。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海伦。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110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相益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