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纯与李辉凭样品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431号申请执行人张纯。被执行人李辉。申请执行人张纯与被执行人李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92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3月9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辉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辉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辉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5年7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纯通话,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告知张纯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辉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云民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