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利家与刘波、牛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家,刘波,牛淑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徐利家,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波,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牛淑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家诉被告刘波、牛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利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80元减半收取27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单海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