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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利家与刘波、牛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家,刘波,牛淑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徐利家,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波,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牛淑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家诉被告刘波、牛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利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80元减半收取27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单海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