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红军与顾先龙、李晓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13号申请人:周红军,系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分行职工。被申请人:顾先龙。被申请人:李晓敏。申请人周红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4月8日,被申请人顾先龙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还款,特申请对被申请人顾先龙、李晓敏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周红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居委会1幢1-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红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顾先龙、李晓敏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周红军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居委会1幢1-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韩朝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