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秋梅与栗欢欢、代铁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梅,栗欢欢,代铁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410号原告王秋梅,女,1937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汉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欢欢,男,1990年5月7日出生。被告代铁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栗欢欢,身份信息同上。特别授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纱厂南路信安小区11栋北门6层。负责人王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梅诉被告栗欢欢、代铁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秋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4元,由原告王秋梅自愿承担。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