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达丰(重庆)电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达丰(重庆)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915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组织机构代码60729304-9。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付江,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达丰(重庆)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综保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健堂,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达丰(重庆)电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交纳445元,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肖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