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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正金、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正金,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194-1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正金被执行人周斌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赵正金、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195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用。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斌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斌的银行存款62000元(含案款、延期利息及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