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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培力、邓维德等与张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力,邓维德,张雪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杨培力,曾用名杨海云。原告邓维德。二原告共同一般委托代理人李昌发,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力、邓维德诉被告张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力、邓维德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培力、邓维德以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力、邓维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杨培力、邓维德负担。审判员  黄天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业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