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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姜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法定代理人:姜大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系原告父亲。被告:于某某,女,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