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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陈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丙。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厉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