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陈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丙。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厉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