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繁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繁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孙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涛,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繁杰,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址康平县。原告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繁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