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程学义、时蛟龙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义,时蛟龙,时蛟峰,时飞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407号申请执行人:程学义,女,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死者时政财妻子。申请执行人:时蛟龙,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死者时政财长子。申请执行人:时蛟峰,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死者时政财次子。申请执行人:时飞婷,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死者时政财女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负责人:尤建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学义、时姣龙、时姣峰、时飞婷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