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夏忠银与刘世勇、何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银,刘世勇,何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夏忠银,农民。被告刘世勇,工人。被告何功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忠银诉被告刘世勇、何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忠银以与被告刘世勇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夏忠银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万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柯尊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