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凌荣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凌荣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92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高艳、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荣松,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凌荣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