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回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祁国辉,系临夏县尹集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某1,女,生于1990年8月,回族,不识字,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二孩,女孩马XX,现年5岁,男孩马XX,现年3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8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吵口,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三天后被告去新疆打工,至今无音讯。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二名孩子,女孩马XX,现年5岁,男孩马XX,现年3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8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吵口后外出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在《民族日报》上刊登了公告,现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六年多,但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二年有余,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所生两个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1离婚;二、女孩XX、男孩XX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德良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康廷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