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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冬英与被告张伙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英,张火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黄冬英,女,1959年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5901072225,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蒲塘村薛家村111号。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火生,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英诉被告张火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冬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冬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汤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