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冬英与被告张伙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英,张火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黄冬英,女,1959年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5901072225,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蒲塘村薛家村111号。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火生,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英诉被告张火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冬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冬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汤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