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程远、张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贾某某(与其系夫妻关系)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支行申领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360064678098)。后被告人陈某某持卡在荥阳透支消费,至2014年2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延滞拖欠。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未还款。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某欠款本金49894.39元(本息累计60290.7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不是抓获。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贾某某(与其系夫妻关系)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支行申领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360064678098)。后被告人陈某某持卡在荥阳透支消费,至2014年2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延滞拖欠。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未还款。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某欠款本金49894.39元(本息累计60290.70元)。另查明,2015年1月14日,荥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讯问贾某某后,因贾某某称信用卡系丈夫陈某某办理,遂即以接贾某某为由让陈某某到公安机关,陈某某于当日自行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的报案材料证明卡号为6228360064678098信用卡被透支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还;2、账户信息明细表、交易明细表证明账户交易情况;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的催款记录证明银行向陈某某催款的情况;4、到案经过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联系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杨 云审判员 焦焕利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