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5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宾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罗钰第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