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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新宁县水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龙,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新宁县水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杨小龙,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必友,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凯利被告新宁县水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地址:新宁县水庙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谢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龙与被告新宁县水庙镇人民政府、新宁县水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