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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杰与茆亮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亮同,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茆亮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杰。上诉人茆亮同与被上诉人苏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杰一审诉称:2015年1月31日,苏杰和茆亮同签订店面转让协议。转让店铺为:万润社区亮堂足疗店,苏杰按协议已支付茆亮同转让费20万元整,苏杰接手店铺后,进行店面装修升级,投入约为10万元。但在店铺开业前,消防部门到店铺进行安全检查,认定房屋三层为私自搭建,没有经过消防验收许可,不得营业经营。苏杰无奈,四处打听了解。茆亮同在经营足疗店铺时,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于2014年8月l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新浦区大队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新公(消)行罚决字(2014)0130号。并责令茆亮同停业、停产。据此苏杰认为茆亮同存在欺诈行为,茆亮同在明知店铺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许可,不能合法正常营业经营的情况下,仍将店铺转让给苏杰并隐瞒事实,茆亮同存在隐瞒,违反协议内容,所以苏杰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协议;2、茆亮同退还苏杰足疗店转让费20万元整;3、茆亮同退还苏杰保证金1万元整;4、茆亮同赔偿苏杰的经济损失10万元,合计31万元;5、诉讼费由茆亮同承担。茆亮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茆亮同经常居住地在连云区,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故茆亮同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海州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茆亮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茆亮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茆亮同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茆亮同从2013年一直租住连云区*室,在连云区从事运输业至今。茆同亮经常居住地为连云区,因此申请法院将该案移送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住所地为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此海州区人民法院、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由管辖权,苏杰选择向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不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茆同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慧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太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