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昌明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陈昌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光平。委托代理人许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明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昌明负担(缓交)。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