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辉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湘贸易有限公司,颜辉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44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联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颜辉曦,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辉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没有相关记录,采取司法拘留未果,依法将颜辉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