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静峰诉王晓东、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峰,王晓东,李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刘静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晓东,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户籍地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春梅。原告刘静峰与被告王晓东、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东、李春梅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5日,被告王晓东找到原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0元,约定月息3分,承诺于2014年9月25日本息一次性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晓东、李春梅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王晓东于2014年3月25日出具的借条1份,证实借款事实、数额。借款利息及期限。被告王晓东、李春梅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经过庭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5日,被告王晓东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3分,承诺于2014年9月25日本息一次性还清。但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告王晓东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小区B2号楼住宅楼01单元22层01号(房权证齐字第2009404**)和鑫海家园小区B4号住宅楼01单元03层01号(房权证齐字第S2010008**)房产,同时查封了原告刘静峰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16号楼00单元01层03号(房权证齐字第S2012003**)和崔莲娟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王仔花苑19号住宅楼04单元03层01号(房权证齐字第S2005136**)房产。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拖欠借款未偿还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春梅与被告王晓东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李春梅应与被告王晓东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东、李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静峰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4520.00元,由被告王晓东、李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永辉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