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保安服务合同总公司河西分公司与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保安服务合同总公司河西分公司,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272号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合同总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0329580-x负责人王景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萍,该单位副经理。被告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39号。法定代表人崔晓京,总经理。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合同总公司河西分公司与被告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合同总公司河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合同总公司河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王文通人民陪审员 宁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