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冬梅诉被告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梅,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郭冬梅,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商业广场060128号。法定代表人唐水平。被告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梅诉被告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冬梅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第二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