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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79年1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蒙EJ09**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沿阿荣旗某某镇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网吧门前,超越同方向由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时,与该车发生刮蹭。发生事故后,王某甲并未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至阿荣旗某某镇“某某”饭店附近才停车。刘某某驾车跟随至此处,电话报案。依法对王某甲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样品检验,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每百毫升血液含247.28毫克酒精(247.2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案后,王某甲赔偿刘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经过,蒙EJ09**号车辆信息、照片,王某甲驾驶证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及调解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田 野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