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46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现该案件已经移送我院审理。原告李某甲申请对被告李某乙名下已经查封的部分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乙名下的鲁H×××××号沃尔沃牌小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孔剑勋代理审判员 程天华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