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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46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现该案件已经移送我院审理。原告李某甲申请对被告李某乙名下已经查封的部分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乙名下的鲁H×××××号沃尔沃牌小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孔剑勋代理审判员  程天华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