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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肖庆春与孔卫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肖XX,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桂兴镇双村村**组**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孔XX,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里屋**号,身份证号码XX。原告肖XX诉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2015年7月8日,原告以原、被告已通过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XX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原告肖XX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