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李杰、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李杰,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李文才,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被告李杰,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被告赵春,女,汉族,1979年2月5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原告李文才诉被告李杰、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对被告李杰、赵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