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柳中国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中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992号罪犯柳中国,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住山东省汶上县,现在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9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中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新康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增智、高立波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新康监狱卢法廷、陈帅,罪犯柳中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提出,罪犯柳中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柳中国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柳中国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柳中国提请假释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柳中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3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中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中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秀梅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