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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陶涛与肖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肖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55-3号原告:陶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肖茜,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涛诉被告肖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陶涛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