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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柳会振与济南林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会振,济南林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柳会振。被告济南林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启,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会振诉被告济南林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会振于2015年7月8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会振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柳会振负担。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