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现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