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叶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57-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诉讼代理人吴昭,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叶某甲,汽车修理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要求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与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撤回对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王贞贞审 判 员 叶峭峰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