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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根喜与裴正华、吴红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喜,裴正华,吴红兰,裴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刘根喜,居民。被执行人裴正华,居民。被执行人吴红兰,居民。被执行人裴金海,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根喜与被执行人裴正华、吴红兰、裴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科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