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商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与辛熙源供用热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辛熙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商字第36号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17号社会福利院内。负责人高永健,经理。被告辛熙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诉被告辛熙源供用热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