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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农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孟春莲拆迁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孟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农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生贵被执行人:孟春莲,女,地址农安县。本院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孟春莲拆迁补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农行审字6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