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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森佩理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程小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上海森佩理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ichardEhrenfeldner,董事长。被告程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佩理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小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森佩理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7月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森佩理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