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盛平申请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理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盛平,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理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道群,邓功灿,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64号申请人何盛平,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濠商业街3号楼二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邓功灿,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理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9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鑫,重庆市理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杨道群,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邓功灿,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鑫,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理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何盛平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理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道群、邓功灿、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理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道群、邓功灿、李鑫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何盛平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大道一号恒大金碧天下***幢*号房屋一套(203房地证2013字第08934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