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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l5年1月l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l4年4月28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因朋友陈光笔(另案处理)的侄女林利华家与林启雨家发生纠纷,受其纠集,伙同田应江(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平阳县昆阳镇溪岙村找林启雨理论,随后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蔡某与陈光笔用拳脚殴打对方,田应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乙、胡某捅伤。经鉴定,林某乙肢体部损伤造成左拇长、拇短肾肌腱断裂,拇长展肌腱断裂,鱼际肌断裂;左大多角皮质骨折,第一腕掌关节囊、双侧韧带断裂;左桡动脉及伴行静脉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正中神经返支部分断裂,其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胡某颈部损伤造成皮肤裂创1.5CM伴颈髓挫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轻伤一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同案犯陈光笔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6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田应江、陈光笔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林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林某甲、陈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案犯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陈尔贺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元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