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基法、项珍香等与吴军、刘益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841号原告:杨基法。原告:项珍香。被告:吴军。委托代理人:董文亮,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基法、项珍香诉被告吴军、刘益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基法、项珍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基法、项珍香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基法、项珍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杨基法、项珍香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