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祁君诉被告邢娜、陈鑫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君,陈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622-1号原告祁君,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纪检委职工。被告陈鑫,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东胜区公安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君诉被告邢娜、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鑫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原告祁君自愿将其名下的朗逸牌小轿车(蒙KN65**)一辆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陈鑫个人工资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祁君名下的朗逸牌小轿车(蒙KN65**)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