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李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高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人借款104250元及其利息、以及134250元借款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134250元借款的利息从9月10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9日止,10425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3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某、高某、雷某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450元及执行费14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在横山县定惠渠管理处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已裁定扣留。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0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