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和柏与钱洪录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柏,钱洪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杨和柏,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钱洪录,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杨和柏申请执行钱洪录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洪录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4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荣审判员 王清华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凌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