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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仲伟杰与仲波、仲江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杰,仲波,仲江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259号原告仲伟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波,居民。被告仲江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杰与被告仲波、仲江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伟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仲伟杰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