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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广西天晟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晟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海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广西天晟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侨兴路122号。法定代表人:丘科。被告:河南海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工业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大明。本院审理的原告广西天晟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于开庭审理前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晟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4元,减半收取3832元,由原告广西天晟淀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磊 来源:百度“”